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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拍賣商品交貨方式若由買方付運費,不論是採用郵寄、宅配或是貨到付款,皆應計入網路拍賣業者(賣家)的銷售額內,應法課徵營業稅。該運費支出如取得進項憑證或購買證明,可列報為營業費用支出。

網路拍賣商品交貨的方式一般有賣賣雙方約定地點面交、郵寄、宅配或貨到付款等。因為網路拍賣商品的價格通常都較市價為低,賣方都會要求運費由買方負擔以降低成本,網拍營業人容易漏報這筆由買方負擔運費的銷售額。如果拍賣商品已註明免運費,則商品銷售額等同於拍賣得標價格。

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,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,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。本局呼籲網拍業者在計算其銷售額時,別忘了計入向買家收取的運費,以免造成漏報銷售額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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